自己這次的實際經驗還有事後做功課做個備忘錄,還可以提醒需要的朋友,提供參考

 

醫生診斷證明書開立後通常會給病人看一下,病人可參與合理的修改編輯,以確保保險理賠順利,請注意以下幾點:

 

1:意外事故造成的傷害,用詞應為骨折、挫傷...等,請勿寫[OO病]或[OO症]

2:如果有開刀、動手術, 醫囑上最好寫出「手術」字樣, 才能獲得手術理賠

3:住院天數「入院日期及出院日期」

4:住院期間須專人看護,這樣強制險可以請看護費用

5:出院後須使用助行器(最好寫清楚輪椅或是拐杖)[一個月]

6:宜專人照護[一個月]

7:術後宜修養[三個月],若沒有後續第二次的治療需求,這個時間等於理賠結束時間。

8:宜於門診持續追蹤治療。

 

嚴重的傷害,6跟7可以合併寫[術後宜修養三個月,宜專人照護]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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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許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